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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樹林保護修復專項行動計劃(2020-2025年)》發布

發布日期:2020-08-28 13:22:00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一定要尊重科學、落實責任,把紅樹林保護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強紅樹林保護修復工作,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近日聯合印發《紅樹林保護修復專項行動計劃(2020-2025年)》(以下簡稱《行動計劃》)。《行動計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明確了紅樹林保護修復的基本原則、行動目標和任務安排。


近年來,我國采取多種措施加強紅樹林保護,建立了52處有紅樹林分布的自然保護地,大力推進紅樹林保護和修復,成為世界上少數紅樹林面積凈增加的國家之一,但紅樹林總面積偏小、生境退化、生物多樣性降低、外來生物入侵等問題還比較突出,區域整體保護協調不夠,保護和監管能力還比較薄弱。《行動計劃》堅持按照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的思路實施紅樹林保護和修復,維護紅樹林生境連通性和生物多樣性,實現紅樹林生態系統的整體保護;遵循紅樹林生態系統演替規律和內在機理,采用自然恢復和適度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方式實施生態修復;針對紅樹林保護修復的突出問題,明確優先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地內開展修復,逐步擴大到其他適宜恢復區域;健全紅樹林保護修復的責任機制,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保護修復工作。


《行動計劃》強化了對紅樹林的保護措施,要求將現有紅樹林、經科學評估確定的紅樹林適宜恢復區域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嚴格紅樹林地用途管制,除國家重大項目外,禁止占用紅樹林地。明確各地要按照保護面積不減少的要求,完成現有紅樹林自然保護地的優化調整,并推進新建一批紅樹林自然保護地。有序清退自然保護地內的養殖塘,并進行必要的修復改造,為營造紅樹林提供條件。


《行動計劃》提出要科學營造和修復紅樹林,在自然保護地內養殖塘清退的基礎上,優先實施紅樹林生態修復。到2025年,計劃營造和修復紅樹林面積18800公頃,其中營造紅樹林9050公頃,修復現有紅樹林9750公頃。《行動計劃》完成后,將有效擴大我國紅樹林面積,提升紅樹林生態系統質量和功能。


《行動計劃》還對強化紅樹林生態修復規劃指導與科技支撐、加強紅樹林監測評估、完善紅樹林保護修復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以及資金政策支持、公眾參與等進行了部署。


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將組織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海南5省(自治區)自然資源、林草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紅樹林保護修復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指導各地科學開展紅樹林保護修復工作。


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紅樹林保護修復專項行動計劃(2020-2025年)》的通知


自然資發 [2020] 135號


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全面加強紅樹林保護修復工作,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制定了《紅樹林保護修復專項行動計劃(2020-2025年)》,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落實。


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抓緊編制紅樹林保護修復專項行動實施方案,于2020年10月30日前報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備案。


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0年8月14日


紅樹林保護修復專項行動計劃

(2020-2025年)


紅樹林是熱帶、亞熱帶海岸帶海陸交錯區生產能力最高的海洋生態系統之一,在凈化海水、防風消浪、維持生物多樣性、固碳儲碳等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近年來,我國紅樹林保護修復取得積極進展,初步扭轉了紅樹林面積急劇減少的趨勢,但紅樹林總面積偏小、生境退化、生物多樣性降低、外來生物入侵等問題還比較突出,區域整體保護協調不夠,保護和監管能力還比較薄弱。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紅樹林保護修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學有序推進紅樹林保護修復工作,提高紅樹林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習近平總書記“一定要尊重科學、落實責任,把紅樹林保護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嚴格保護現有紅樹林,科學開展紅樹林生態修復,擴大紅樹林面積,提高生物多樣性,整體改善紅樹林生態系統質量,全面增強生態產品供給能力。


(二)基本原則。


1.生態優先,整體保護。突出紅樹林生態功能,全面加強保護,維護紅樹林生境連通性和生物多樣性,對紅樹林生態系統實施整體保護。


2.尊重自然,科學修復。遵循紅樹林生態系統演替規律和內在機理,科學評估確定紅樹林適宜恢復區域,采用自然恢復和適度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方式實施生態修復,優先選用本地樹種。


3.因地制宜,有序推進。針對各地紅樹林保護修復的突出問題,明確不同區域政策要求,優先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地內開展修復,逐步擴大到其他適宜恢復區域。


4.分級負責,多方參與。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明確紅樹林保護修復責任,構建社會參與機制,激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紅樹林保護和修復。


(三)行動目標。


對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現有紅樹林實施全面保護。推進紅樹林自然保護地建設,逐步完成自然保護地內的養殖塘等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的清退,恢復紅樹林自然保護地生態功能。實施紅樹林生態修復,在適宜恢復區域營造紅樹林,在退化區域實施撫育和提質改造,擴大紅樹林面積,提升紅樹林生態系統質量和功能。到2025年,營造和修復紅樹林面積18800公頃,其中,營造紅樹林9050公頃,修復現有紅樹林9750公頃。


二、重點行動


行動1:實施紅樹林整體保護


——優先保護紅樹林生態系統。在生態保護紅線劃定中,按照應劃盡劃、應保盡保的要求,依據相關基礎性調查及科學評估成果,將紅樹林相關自然保護地,以及自然保護地外的紅樹林、紅樹林適宜恢復區域,全部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嚴格紅樹林地用途管制。從嚴管控涉及紅樹林的人為活動,紅樹林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其他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可在有效實施用途管制、不影響紅樹林生態系統功能的前提下,開展適度的林下科普體驗、生態旅游以及生態養殖,經依法批準進行的科學研究觀測、標本采集等活動。除國家重大項目外,禁止占用紅樹林地;確需占用的,應開展不可避讓性論證,按規定報批。


行動2:加強紅樹林自然保護地管理


——調整優化和新建紅樹林自然保護地。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和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的《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范圍及功能分區優化調整前期有關工作的函》(自然資函〔2020〕71號)等文件要求,各地按照保護面積不減少的要求,完成現有紅樹林自然保護地的優化調整,并推進新建一批紅樹林自然保護地。其中,在紅樹林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優化調整工作中,不得將養殖塘區域調出保護區范圍。


——有序清退自然保護地內養殖塘。對紅樹林自然保護地內違法養殖塘依法全部予以清退;對現有的合法養殖塘,到期后不得再續期;對未到期的鼓勵提前退出,給予合理補償。清退后要對原養殖塘區域進行必要的修復改造,為營造紅樹林提供條件。


——加強紅樹林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建設。按照自然保護地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基層紅樹林保護管理機構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改善紅樹林保護管理、監測和宣教等基礎設施和裝備能力。


行動3:強化紅樹林生態修復的規劃指導


——統籌紅樹林保護修復規劃。貫徹《全國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總體規劃(2021-2035年)》,加快制定海岸帶生態保護和修復、自然保護地建設及野生動植物保護重大工程建設規劃,繼續落實《全國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規劃(2016-2025年)》《海岸帶保護修復工程工作方案》等,在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濕地保護修復、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中統籌紅樹林保護修復工作,明確紅樹林保護修復的區域布局、建設任務、重點內容。


——落實紅樹林保護修復任務。各地負責編制紅樹林保護修復行動具體實施方案,提出紅樹林自然保護地內養殖塘等人工設施清退計劃,細化目標任務、實施區域和項目,落實資金來源和保障措施。


行動4:實施紅樹林生態修復


——科學營造紅樹林。在紅樹林資源現狀調查的基礎上,科學論證、合理確定紅樹林適宜恢復地。在自然保護地內養殖塘清退的基礎上,優先實施紅樹林生態修復,堅持宜林盡林,優先選用本地紅樹物種,擴大紅樹林面積。到2025年,營造紅樹林9050公頃。其中,廣東5500公頃、海南2000公頃、廣西1000公頃、福建350公頃、浙江200公頃。


——修復現有紅樹林。統籌開展現有紅樹林生態系統中林地、潮溝、林外光灘、淺水水域等區域的修復,特別是對人工純林、有害生物入侵、生境退化的紅樹林等進行撫育,采取樹種改造、有害生物清除、潮溝和光灘恢復等措施,對紅樹林生態系統進行修復,提高生物多樣性。到2025年,修復現有紅樹林9750公頃。其中,廣東2500公頃、廣西3500公頃、海南3200公頃、福建550公頃。


——保護珍稀瀕危紅樹物種。開展珍稀瀕危紅樹植物調查、監測和評估,加強對紅欖李、海南海桑和卵葉海桑等珍稀瀕危物種的搶救性保護修復,擴大珍稀瀕危紅樹物種面積。


——加強后期管護。對新營造的紅樹林采取嚴格的保育措施,落實管護責任,對成活率不達標或分布不均的地塊進行補植。根據紅樹林生長規律,定期對紅樹林營造質量及成效進行評價。營造一年后,對其成活率、生長情況等進行評價;營造三年后,對其保存面積、林分健康狀況等進行全面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和落實后續保護修復措施。


——防控有害生物。開展紅樹林生態系統外來有害生物、本土有害生物的調查和風險評估,重點加強對互花米草、薇甘菊、廣州小斑螟、柚木駝蛾、魚藤、藤壺等有害生物災害的預防和控制,建立有害生物監測預警及風險管控機制。


——保障紅樹林種苗供應。開展紅樹林種苗基地摸底調查,加強現有紅樹林種苗基地建設,新建一批紅樹林種苗基地,提高紅樹林種苗供給能力。


行動5:強化紅樹林科技支撐


——開展紅樹林保護修復科技攻關。開展紅樹林品種選育、引種實驗、栽培撫育、病蟲害防治、珍稀物種保護、有害物種防控、結構單一人工林與退化次生林提質改造、紅樹林減災功能等重要課題的研究和技術攻關,加強現有技術集成與推廣應用,推動“產學研用”一體化建設。


——完善紅樹林保護修復研究基礎設施和標準體系。建設一批紅樹林生態定位站、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示范基地。健全紅樹林保護修復標準體系,制修訂相關標準規范。


行動6:加強紅樹林監測與評估


——提高紅樹林生態系統動態監測能力。完善現有監測體系,建立健全紅樹林監測網絡,構建紅樹林監測監管信息平臺,利用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手段,及時掌握紅樹林資源、生物多樣性、重要生態功能、環境質量現狀等的動態變化。


——實施紅樹林生態修復全過程跟蹤評估。對紅樹林生態修復項目區域的生態環境、項目實施情況、生態系統恢復效果、防災減災能力和綜合效益進行長期監測與評估,促進生態修復項目水平不斷提高。


行動7:完善紅樹林保護修復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


——推進紅樹林保護修復立法。積極推動紅樹林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工作,在《濕地保護法》制定和《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以及相關地方性法規制修訂中,完善紅樹林保護修復法律制度。


——完善地方紅樹林保護修復制度。各地根據本地區工作實際,健全紅樹林保護與修復制度體系。各地落實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三條控制線的有關規定,明確對紅樹林保護區域內允許開展的有限人為活動的具體監管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對行動計劃進行統一部署和指導監督,協調落實紅樹林保護修復任務。省級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等負責本地區行動計劃的組織實施,將紅樹林保護修復任務分解至市、縣,落實保障措施。市、縣履行紅樹林保護修復主體責任,負責建立紅樹林保護修復協調機制,組織實施紅樹林生態修復。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完善紅樹林保護制度,加強日常監管工作。


(二)加大資金政策支持。自然資源部利用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方面的中央財政資金渠道,支持地方開展紅樹林營造和現有紅樹林修復等工作;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利用濕地保護修復等方面的中央財政資金渠道,支持地方開展紅樹林保護、監測等工作。自然資源部將按年度紅樹林造林合格面積的40%,對地方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各地要根據紅樹林保護和修復任務,積極爭取本級財政支持,統籌用好各類資金。


(三)推進市場化保護修復。貫徹推進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改革要求,按照誰修復、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資金投入紅樹林保護修復。研究開展紅樹林碳匯項目開發,探索建立紅樹林生態產品價值實現途徑。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推進紅樹林市場化保護修復的具體政策。


(四)加強宣傳、公眾參與和國際合作。各地要積極開展紅樹林保護修復宣傳教育,對典型案例、有效模式和先進人物進行廣泛宣傳。充分調動公眾參與紅樹林保護修復的積極性,建立健全社區共建共管機制。推動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技術和資金,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理念和前沿成果,展示我國紅樹林保護修復成功的經驗、技術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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