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底管理局理事會,
根據法律和技術委員會的建議采取行動,
回顧 2001 年 5 月 22 日中國大洋礦產資源研究開發協會與國際海底管理局簽訂了一項為期 15 年的多金屬結核勘探合同,
注意到國際海底管理局秘書長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收到將該合同延長五年的申請,
回顧《關于執行 1982 年 12 月 10 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的協定》附件第 1 節第 9 段,
又回顧國際海底管理局理事會有關根據《關于執行 1982 年 12 月 10 日聯合
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的協定》附件第 1 節第 9 段延長已核準勘探工作計劃期
限的程序和標準的決定,
審議了法律和技術委員會關于中國大洋礦產資源研究開發協會延長該合同的申請的報告和建議,
注意到,法律和技術委員會主席向理事會所提交報告第 14 段概述了申請方擬在延長期對申請勘探工作計劃作出的修改,
還注意到法律和技術委員會主席的報告第 16 段,
1. 決定核準延長該合同的申請;
2. 請秘書長采取必要步驟, 執行該合同從 2016 年 5 月 22 日開始的延期, 具體辦法是簽署國際海底管理局理事會上述決定3 附件的附錄二中所載格式的合同;
3. 還請秘書長向理事會下屆會議提交報告說明延長協議的情況, 包括對勘探工作計劃所作修改的細節;
4. 邀請申請方為在五年延長期結束后進入開采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