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目前有兩種解釋,一是【確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調整各國在海洋利用各個領域中的關系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體】。【二是海洋法就是規定海洋各個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調整各國在其中從事各種活動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體】。它還具有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其他國家在大陸架的合法權利、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等。
1958年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日內瓦會議)把傳統規則加以編纂和發展,制定成為四個公約:《領海與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捕魚與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大陸架公約》,這四個公約是現行有效的條約。
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于通過并對各國開放簽字的《海洋法公約》是歷史上第一個全面的海洋法法典,此公約已有159個國家和實體簽字,批準的國家達到公約規定的生效標準,于1994年11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