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國際海底管理局秘書處照會各成員國,根據海管局理事會有關決定,邀請“區域”內活動承包者的擔保國和海管局其他成員國,于2013年3月31日前提供關于“區域”內活動的國內立法、規章和行政措施的文本。如成員國尚未制定或已有相關政策將進行立法,也可提供有關進展情況和政策,海管局秘書長將根據各國提供的信息準備專題報告,并向海管局第19屆理事會提交。為此中國大洋協會辦公室向外交部條法司提供了相關立法進展情況,由外交部回復海管局秘書處。